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8执43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1002-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871679X4。
法定代表人:赵攀,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商贸中心(国梁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911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1841元、违约金15552.30元、代理费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使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现场调查、临柜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查明:1、系统内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2、查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小且未有变化;4、被执行人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5、无其他财产或执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及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符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执行兑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51841元、违约金15552.30元、代理费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未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