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民初8349号
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1002-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871679X4。
被告: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商贸中心2、3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00225054291122R。
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