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18民初10785号
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1002-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871679X4。
法定代表人:赵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禄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骐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棠悦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星北路57号附1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F7CJ65。
法定代表人:杨妍。
被告:重庆骐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6-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AHMF7H。
法定代表人:杨妍,董事长。
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骐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棠悦酒店、重庆骐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故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