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7161号
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1002-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871679X4。
法定代表人:赵攀,总经理。
被告:重庆浩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26层办公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PEAC3T。
法定代表人:庞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昀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