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执3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1002-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871679X4。
法定代表人:赵攀,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了***所有的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该小汽车,不能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住房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尚有货款10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4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斌
审 判 员 李文德
代理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体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