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148号 原告:***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龙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2459873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山大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618460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01号上官府邸1号楼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1JB69L。 负责人:***。 原告***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57元,由原告***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