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富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执18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3执1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鼎
书记员  卫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