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执4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65795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2元、申请执行费28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皖NP××××、皖NP××××、皖NP××××、皖NS××××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的房地产已查封。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2元、申请执行费28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0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传  亭
书记员 施珊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