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4552号
上诉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34元,减半收取10617元,由安徽振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凌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钱 菲
书记员 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