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民初4179号

原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振华,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长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