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270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7185),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朱**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74193213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鞠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永厚,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书利,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磊工程有限公司、刘书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书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克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