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1862号
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旺米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翁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781289.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781289.45元。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的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