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318号之一
原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旺米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翁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松,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丽娜,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邓金荣,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金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户籍地为成都市金牛区,经本院核实,***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成都市天府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邓金荣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