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4262号
原告: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旺米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