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众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合众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10291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合众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安东大街钻井路**。
法定代表人:高桂明,总经理。
***与河北合众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彦霄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