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民初891号
申请人:安新县康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同口镇中青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新县雁翎路。
法定代表人:夏权顺,系该局局长。
原告安新县康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新县交通运输局、高邮市灯具厂、保定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新县康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新县交通运输局银行存款16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新县交通运输局银行存款166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宣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