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民初891号之一
原告:安新县康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同口镇中青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晴,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新县雁翎路。
法定代表人:夏权顺,该局局长。
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邵久才,该厂厂长。
被告:保定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东贤台村南。
法定代表人:唐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新县康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新县交通运输局、高邮市灯具厂、保定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安新县康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计9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宣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