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9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规划东绕城路西侧、针纺产业园,统一社会代码911309265924947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代码9113060067737326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供了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保定市长空石油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废气处理施工合同》和《保定长空石油除尘系统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书,并提供了银行汇款回单六份及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的结算票据,用于证实其与申请执行人两个合同里合同价款共计66.3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除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两份合同之外,还有一份补充吸尘合同,该补充合同被执行人未加盖公司公章,系双方口头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保定市长空石油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废气处理施工合同》和《保定长空石油除尘系统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6.3万元,被执行人已全部付清,若申请执行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的补充吸尘合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相应权利,因此,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69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涛
审判员庞美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于海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