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凯缤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民初2724号
原告:河北凯缤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塔路铁路桥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魏雨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风能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凯缤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凯缤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凯缤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河北凯缤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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