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4420号
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73732632。
法定代表人:肖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徐月凤,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古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24102029E。
负责人:殷先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远、任皓,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已减半),由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