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36号
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天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凤凰南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蒋杨贵。
被告: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9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