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辛集市锐拓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3619号
原告:辛集市锐拓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田庄乡倾井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787951145。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华,辛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天生,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辛集市锐拓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长空石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员冯建成诉前调解,原告辛集市锐拓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辛集市锐拓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锐拓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刘铁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