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355-1号
原告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于义杰名下的轿车以及原告名下轿车、***名下轿车、于甜甜名下奥迪牌轿车、马源名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于义杰轿车以及原告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轿车、***的轿车、于甜甜的轿车、马源的轿车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全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