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69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龙运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中驿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483846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定市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09号恒通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084488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龙运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保定市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河北龙运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691执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