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81民初2440号
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中国联通西行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7BAYR68B。
法定代表人:许亚梅,总经理。
被告:霸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卫生院东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7E8DGK70。
法定代表人:吴金红,总经理。
被告:北京畅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白沟镇东一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MAO9PPTR53。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被告:保定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8号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869321706。
法定代表人:刘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鑫民和医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产业园区南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MAO7WM462M。
法定代表人:裴艳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国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华兴小区光明东后街东侧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7870012337。
法定代表人:井跃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