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永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6民初1369号
原告:保定市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52年8月24日生,住保定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永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永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保定市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师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