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9民初1590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徐水区荣乌高速桥西路北(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住所保定市徐水区振兴西路220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