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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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796号
原告:***,1962年2月9日出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保定天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37361687T,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89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年,男,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891号院内。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RFF9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赛罕区)大学东街万正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94年1月12日出生,男,汉族,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57837397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布尔台格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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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定天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