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1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书对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