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114号之一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经理。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鑫瑞鑫通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计3597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