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建城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3410号

原告:承德市建城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秋窝村村西大徒坡山下。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气象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告: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御龙湾小区********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万怡,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6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