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782号
原告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政府家属楼2单元1楼2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041951-9。
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
负责人***,职务主任。
原告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57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一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