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91089047。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

法定代表人:耿立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9)第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三次先后扣划被执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0万元,并于2020年6月15日发放第一笔执行款300万元予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对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分批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放弃相应利息、仲裁费等(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128295.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余款700万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9)第114号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燕平

审 判 员 王建刚

审 判 员 赵晓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安国杰

书 记 员 商朔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