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91089047。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
法定代表人:耿立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9)第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三次先后扣划被执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0万元,并于2020年6月15日发放第一笔执行款300万元予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对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分批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放弃相应利息、仲裁费等(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128295.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余款700万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9)第114号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燕平
审 判 员 王建刚
审 判 员 赵晓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安国杰
书 记 员 商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