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于保全与被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于保全。
被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东区。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保全与被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保全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保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保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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