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37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阳光四季城A5-11幢205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88181219P。
法定代表人:董金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艳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