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7执702号
申请人承德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776号合同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776号终结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