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7执202号
申请人: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1074129IT。
法定代表人:*大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44号,工商注册号130500000030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
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冀0527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813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南和县工商、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同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卢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527执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胜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