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明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283号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双峰碧境经济适用房小区第8幢2单元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群,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山,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第三人:白永才,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第三人:冯长军,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白永才、冯长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冀0803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民终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冀0803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重新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同情况的相关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第三人白永才、冯长军为承德智能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3D打印、VR/AR研发体验中心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明确表示其不再依据双滦劳人仲案字【2020】第68-2号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向原告**建安公司索要工资,故原告**建安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睿

审判员 张惠锴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