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承德润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300号

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承钢东大门外新新广场写字楼303、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OF33BJ03。

法定代表人:董红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东北侧(滦河新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00874876R。

法定代表人,张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秀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