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300号
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承钢东大门外新新广场写字楼303、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OF33BJ03。
法定代表人:董红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东北侧(滦河新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00874876R。
法定代表人,张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秀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