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东北侧(滦河新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00874876R。
法定代表人:张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
负责人:耿立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凯丰,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师事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106510690U。
法定代表人:耿立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凯丰,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师事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钢兴通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宫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98443387W。
法定代表人:王文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凯丰,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师事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968439721。
法定代表人:冯彦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勇、张淼,系该公司法律部员工。
原审第三人:**万利通集团万利钢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洪继瑞。
委托代理人:申超,女,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智伟,系该公司聘用留守人员。
再审申请人***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钢兴通钒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万利通集团万利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原审第三人答辩意见:依法公证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