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3民初1386号
原告: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宫后村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9QGM6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东北侧(滦河新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0087487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7.63元,减半收取计4918.82元,由承德融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