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财保12号之三
申请人:迁西县合旺加气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57621470。
法定代表人:罗振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99574231F。
法定代表人:孙吉满,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50×××44账户存款8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二、将被申请人**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宽城支行04×××70账户存款8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三、将被申请人**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宽城农村商业银行缸窑沟支行55×××40账户存款8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申请人迁西县合旺加气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金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