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13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99574231F。
法定代表人:孙吉满。职务:经理。
被告:杨树红,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昊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