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456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827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827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被告***身份证号码“21132196809302210”补正为“211321196809302210”。
审判员 玄文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