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1497号
原告: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华明南路西侧华明嘉园商住楼H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聚兴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