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远集团有限公司

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泛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站前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星,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大街29号众鑫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霞,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泛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泛远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全部备案资料(详见清单),但判决书并未附带清单,判项不够明确。并且哪些竣工验收文件是由泛远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交付的文件材料?哪些文件属于应由泛远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完成的文件材料?你院应查明,且裁判结果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履行性。2、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存在未批准其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是否存在该问题,应予核实。3、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工程由电暖改水暖,对该部分工程,可以根据当事人主张进行鉴定,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4、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窗户窗型和室外给水施工问题,一审法院应予核实。5、对于施工事实的查明、造成损害后果过失大小和原因力、举证证明责任的判断,并不属于专门性技术鉴定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范围,你院在查明上述事实时,应当注意专门性技术鉴定范围与法院审查裁判范围的区别和关联。6、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并未发现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重审后,如存在鉴定意见的瑕疵,你院可根据查明问题具体情况,通过补充鉴定或补正鉴定等方法解决,确无法定事由,不宜重新鉴定。综上,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3元、泛远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