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60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超,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许悦,女,汉族,1994年2月27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法务主管。
被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大街29号众鑫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