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远集团有限公司

泛远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3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大街29号众鑫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霞,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站前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星,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远公司)因与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阳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泛远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全部文件(详见清单),但判决书并未附带清单,判项不够明确。并且哪些竣工验收文件是由泛远公司应当交付的?哪些文件属于应由泛远公司配合完成的文件材料?你院应查明,且裁判结果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履行性。2、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存在未批准其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是否存在该问题,应予核实。3、一审判决第二项泛远公司向金地阳光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35,942.97元,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上述费用是否已经在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予以扣减?请予核实。4、一审判决第三项金地阳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泛远公司工程款2,045,966.94元并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2,045,966.94元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但没有明确利息计算标准,请重审时予以明确。另,对于施工事实的查明、造成损害后果过失大小和原因力、举证证明责任的判断,并不属于专门性技术鉴定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范围,你院在重审时,应当注意专门性技术鉴定范围与法院审查裁判范围的区别和关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并未发现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存在鉴定意见的瑕疵,如双方均提到的案涉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价格标准问题等,你院可根据查明问题具体情况,通过补充鉴定或补正鉴定等方法解决,确无法定事由,不宜重新鉴定。综上,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泛远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96元、沙河市金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2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