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714号
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李金苹、董子尧,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大街**众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峰、陈少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4元,减半收取计13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