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印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印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68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02717.3元及利息,受理费82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20年9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10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
六、2020年12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